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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可以追加转让方为第三人吗

发布时间: 2024-10-10
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当中可能涉及的当事人并不止合同双方当事人,还有可能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那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可以追加转让方为第三人吗?下面北京要债公司小编来为您详细解析:
 
  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可以追加转让方为第三人吗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追加转让方为第三人是可以的。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人列为第三人。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二、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合同权利方将其依据合同一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间就原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的条件有三:一是存在有效的债权;二是债权依据法律和合同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只是债权人与受让人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债权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债权的转一让,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末改变,只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发生了变化。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两种:协商处理和到法院起诉。只要双方能就纠纷达成一致,就可以协商处理,否则就只能到法院起诉处理。
 
  三、债权转让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xx性别xx,民族,xxxx年x月x日生, 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姓名:xx,性别:xx,民族,xxxx年x月x日生,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被答辩人xxxx向贵院提交了一份《债权转让纠纷答辩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xxx返还转让协议xxxx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转让协议。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转让协议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转让协议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债权转让协议》上以签字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转让协议事实的一种见证。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答辩人签字
 
  因此,答辩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转让协议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转让协议成为转让协议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债权转让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债权转让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XX与被告xxx之间转让协议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